大中型客货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告知201711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告知201711
根据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八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下列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请在30日内到北海市车管所办理降级业务,现予以告知:
档案编号 |
姓名 |
关联日期 |
注销原因 |
准驾车型 |
450500113168 |
石相禄 |
|
A和B类证同责以上死亡事故未构成犯罪注销 |
A2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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