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4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5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30 18:02   文章来源: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除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别为2%和5%。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人、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和费用的,按相关规定征收或免征相关附加,按租金收入4%征收房产税,按0.1%征收印花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
    2.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 ;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三、个人转让、租赁房产相关税种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的个人转让房产不包括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
    五、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相关的税收政策中营业税部分已经不能适用,需要修改和调整相关税收政策,以适应新的税收环境。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拟于2017年8月1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2号),为保持政策的连贯性,自治区地税局要求各地市重新制定公告。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结合北海市房产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公告,从而统一全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为营造公平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打下基础。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1.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如:对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属家庭唯一住房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区分不同房屋类型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二)明确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1.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人、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如:个人转租应税房产的,可按规定免征房产税;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优惠。
    2.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和费用的,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区分不含增值税收入是否达到30000元,实行核定征收。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的减税措施,统一操作基数,以3万元为界点(含3万元)确定征收率。
    (三)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关系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且国家正实施减税降费以减轻纳税人负担,因此,本着保证2号公告停止执行后,不增加纳税人税负的原则,对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平移。
    三、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相关税种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的个人转让房产不包括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对个人拍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已有明确要求。
    五、其他政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因此,纳税人租赁的房产所在地不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可依法不征收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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