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地方税务局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
序号 | 收费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模式 |
1 | 教育费附加 |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 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 | 征收 |
2 | 地方教育附加 | 《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 | 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 | 代征 |
3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 )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征收 |
4 | 工会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桂工发〔2005〕66号) |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 | 代征 |
5 | 水利建设基金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12〕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广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2〕79号) |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按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当年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一;对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征收;对达税收起征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100元征收 | 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国税部门负责代为征收;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代为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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