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代开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代为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报送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写“与原件相符”并加签名)
(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写“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受理部门(办理地点)】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办税服务厅受理→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特别提醒】
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涉及差额征收和减免税款的,按照申报纳税规范和优惠办理规范有关事项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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