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22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3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71-9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11 17:32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规定,做好我市新老政策的有效衔接,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草拟了《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12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深圳路49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养老失业保险科(邮政编码:536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lk2055421@163.com 

    

  附件: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211

 

  附件 

  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精神,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地方政府对其给予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专项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用土地,是指征地时被征地农民或农户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对新征土地坚持先保后供原则,实行谁用地,谁负责,先足额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后再批准供地。 

  第六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相关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保缴费,应保尽保。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工作。征地机构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的调查、确认工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对象名单和人数。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桂人社发〔201646号和桂人社发〔201723号文件实施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在册人口。 

  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人均征地面积和具体人数的确定以有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为基准日。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收; 

  (二)征地时持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三)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 

  (四)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征地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规模,按征地项目进行提取和计发。每次征地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采取限高托低的办法征收和计发。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超过8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征收)养老保险补贴。土地完全征收时,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补足计发(征收)养老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除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外,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养老保险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参保缴费资助。 

    

  第四章 参保办法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应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按照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一)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或者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 

  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补贴余额不另行折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其尚未纳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二)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从申报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养老保险补贴用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三)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待其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四)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征地后可以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在征地所在县(区)外的用人单位参保的,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被征地农民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或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向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补贴。 

  (六)征地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其退出现役后,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退出现役后,以退休或以自主择业等方式安置,或以其他不需要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地方、不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方式安置的人员,根据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可将其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其符合条件参保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十五条 桂人社发〔201646号和桂人社发〔201723号文件实施前(即201611日前)符合《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2185)规定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如下办法进行衔接: 

  (一)已经以被征地农民身份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规定继续给予从其参保之月起缴纳前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50%的补助;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按原规定继续给予从其参保之月起个人缴纳前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助。 

  (二)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逐年参保缴费,从其参保之月起缴纳前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由政府给予补助;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从其参保之月起个人缴纳前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给予补助。 

  (三)未按北政办〔2012185号规定享受过养老保险缴费政府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并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包括在本办法下发时已按月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从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本办法下发时已按月领取待遇的,从本办法下发之月起),按当时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加发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一并发放。生活补助费标准随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过养老保险缴费政府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后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并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不再加发生活补助费。 

  (四)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于201912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愈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政府补助或生活补助费。 

  (五)正常参保缴费、自筹资金参保缴费和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补助,按北政办〔2012185号和北政办〔201511号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北政办〔2012185号规定的一次性缴足15年的办法自桂人社函〔201570号文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北政办〔2012185号规定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预备金制度自桂人社发〔201646号和桂人社发〔201723号文实施之日(即201611)起不再实施。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政府补助和生活补助费支出,所需资金由市与各辖区、涠洲岛旅游区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承担50%,辖区、涠洲岛承担50%)。 

  第十八条 合浦县原出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桂人社发〔201646号和桂人社发〔201723号文件的衔接办法,由该县根据桂人社发〔201646号和桂人社发〔201723号文件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稳过渡、有效衔接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  征地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应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征地成本中单列,不得纳入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 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市财政部门在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子账户,专门用于所征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划拨和监管,实行单独记账、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一条 2016年1月1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的征地项目,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核算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本办法新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专户管理。所需资金从北政办〔2012185号规定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预备金中列支,资金缺口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补计提。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应根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名单、征地面积、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提请征地机构、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测算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地方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当地政府及时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账户。 

  第二十三条 对新征土地坚持先保后供原则,申请用地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划拨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到账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人数和每户人均征地面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提出,并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确认,经县级征地机构、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在县级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涠洲岛旅游区社会事务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人数、征地面积等进行资金测算,商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批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批实施方案,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发布的征地预公告之日为基准日进行初步测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征地的基本情况、征地面积、被征地农民人数及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金额等。 

  第二十七条  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征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批实施方案等有关材料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必要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按批次或项目提供征地的具体批复信息,包括:国务院或自治区政府批文、批次和项目征地情况明细表(被征地村居名称、实际征地面积、人均征地面积等)。 

  第二十九条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涠洲岛旅游区社会事务局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后,根据征地机构、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征地批复文件批准土地征收之日为基准日,核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人数及人均征地面积,确定征地批准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公示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及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金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 

  第三十条 申请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和收储土地的地方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最终审核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到账凭证,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涠洲岛旅游区社会事务局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登记等工作,将参保名册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并申请拨付所需资金,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经办程序,认真记录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根据政策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养老保险补贴,及时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记入相应的账户。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增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识和相关内容。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基层经办力量,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实施。北政办〔2012185号和北政办〔201511号文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制订全市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应根据桂人社发〔201646号、桂人社发〔201723号文件和本办法制定各地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按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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