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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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04 09:43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

变更、终止审批

——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

(四)《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贯彻全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1295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民办高中类学校(含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按照属地原则,校址在合浦县的,由合浦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校址在市辖区的,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其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变更后,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同意变更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四)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五)变更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

六、申请材料

(一)举办者提出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项目(如办学层次、类别、校名、举办者、法人、办学场所等)、原因以及变更必要性等内容(原件一式10份)。

(二)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复印件一式10份,提供原件审验)。

(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合并、分立、变更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9份)。

(四)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9份)。

(五)变更后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六)变更(分立、合并、变更)后学校资产清单,报告校舍、场地证明材料,设备、仪器、器材产权清单等(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七)变更后教师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八)因变更学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 3个月。

(二)市本级承诺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设置规划制定。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教育局

十二、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0025

投诉电话:0779-3200925

 

 

附件2:附件2:北海市民办教育机构申办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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