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操作规范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
变更、终止审批
——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
(四)《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桂教〔2010〕15号)
(六)《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贯彻全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1〕295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高中类学校(含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按照属地原则,校址在合浦县的,由合浦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校址在市辖区的,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其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立后,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同意设立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二款,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六)申报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需达到《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桂教〔2010〕15号)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设立申请。
(二)申请设立民办高中类学校,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同意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校舍证明材料:有满足需要的教学用房和辅助用房,新建校舍须提交建筑质量检验部门对校舍验收的合格证,载明产权;校舍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书,所租赁校舍原来不属于教学用房的须提交建筑设计或建筑质检部门出具能用于办学的证明,所租赁的校舍载明产权;
4.学校必须设置在安全无污染的区域,有适合办学的独立校园,基础设施齐全。校内布局合理,生活区、教学区、运动区划分明确,校园内不允许有居民居住,不得有经营性工厂和经营性商业设施,无各种安全隐患,所有校舍须经消防部门验收认可;
5.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资金数额有效证明文件;
6.仪器、器材、设备和体育设施等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所有教学设备符合标准,室内照明设施齐全完好;
7.拟任校长、教师资格、财会、食堂工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证明文件(包括学历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证等,一律不得聘用现职公职人员),聘任外籍教师须提交教育厅有关处室批准的准入及资格认可证明文件。按规定配置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符合教师资格和学历合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2/3以上;
8.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样本;
9.学校章程及发展规划:实行董事会制度的教育机构,须提供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联合举办的教育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的举办者;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资产的具体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董事会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董事会组成原则、职责;董事产生的办法、权利及义务;董事长产生的办法、权利和义务;董事会解散条件、程序;会议与表决有效的规定程序和人数等。 联合办学协议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联合办学形式;各方出资方式及数额;办学各方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
10.招收寄宿生的学校,应设置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的学生宿舍、食堂及医务室,并配备保健人员和相关设备。
(三)申请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办学条件必须达到自治区教育厅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规定要求。
(四)如具备条件,达到学校设置标准的(不须经筹设),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六、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北海市民办教育机构申办登记表》(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二)筹设批准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三)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四)学校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校舍证明材料:新建校舍须提交建筑质量检验部门对校舍验收的合格证,载明产权,所有校舍须经消防部门检查认可;校舍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书,所租赁校舍原来不属于教学用房的须提交建筑设计或建筑质检部门出具能用于办学的证明,所租赁的校舍载明产权并提供房屋安全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六)仪器、器材、设备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七)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资金数额有效证明文件(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八)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配备及资格证明文件,聘任外籍教师须提交教育厅有关处室批准的准入及资格认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九)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样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十)学校近3年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原件一式5份)。
(十一)有关部门、行业审核材料。申办卫生、体育、艺术、财经、法律等专业的民办学校须提交市级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的文件,申办英语以外的外语学校,须提交有关大专院校教研部门对其教师资格、教材审定意见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 3个月。
(二)市本级承诺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5月31日前将申请同意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备案书面申请材料送交自治区教育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设置规划制定。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教育局
十二、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0025。
投诉电话:0779-3200925。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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