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就业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04 18:31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第二条第(四)第2点“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中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第二条“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核实,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新招用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创办经济实体(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第二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巴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申请材料
    (一)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
    1.《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审批表》1式4份;
    2.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3.职工花名册1份(盖企业公章,注明新增人员);
    4.企业支付招用人员工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盖企业公章);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为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1式4份;
    7.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1份(盖企业公章);
    8.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1份(盖企业公章);
    9.企业与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二)安置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需提交的材料:
    1.《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申请审批表》1式4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1份(盖企业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1份(盖企业公章);
    4.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盖企业公章);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盖企业公章);
    6.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盖企业公章);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1份(盖企业公章);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9.经济实体支付安置的富余人员工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盖企业公章);
    1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费明细(账)单。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 3211049、2057935
    投诉电话:0779—2022911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桂ICP备06006473号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桂公网安备 45050202000011号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网站标识码:4505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