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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职工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03 18:15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第一条:
    “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下达后,……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职工安置方案……”、第二条规定:“……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89号)第三条第(四)款:
    “全国兼并破产计划下达或政府审核通过后,由企业所属同级经贸委(局)组织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金融部门集中会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市、县政府下达的关闭破产项目由自治区、市、县分别对应组织实施。
    (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列入全国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或自治区、市、县政府下达的关闭破产项目;
    (二) 根据企业批准执行文件的不同,分别符合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国阅〔1999〕33号、中办发〔2000〕11号、司法通〔2004〕16号及国办发〔2003〕2号、中办发〔2003〕16号、桂办发〔2006〕19号以及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印发的其他文件的有关规定。
    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一) 申请报告1份(附件1);
    (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关闭破产项目通知或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关闭破产批复1份;  
    (三)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议1份; 
    (四) 决议通过所申报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1份。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无数量限制。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1049、2055421
    投诉电话:0779-2022911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方案审核备案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方案审核备案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理〉》(劳社部发[2003]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2]7号)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理〉》(劳社部发[2003]21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和人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在组织实施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备案。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方案中涉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相应办法。
    根据中央、自治区、市、县政府下达的企业改制项目由自治区、市、县分别对应组织实施。
    (一)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直属国有大中型企业;
    (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级属国有大中型企业。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改制立项;
    (二)根据企业的具体实际情况不同,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号)、《国务院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国有大中型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 申请报告1份(附件1);
    (二)当地政府对改制立项的批复1份;
    (三)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议1份; 
    (四)决议通过所申报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1049、2055421
    投诉电话:0779-202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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