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保障

《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03 18:26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第(十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核发证件的省(区、市)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要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99号) 第五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主管机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等工作,也可视需要和条件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协助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具体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全部下放县区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99号)第十八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失业人员。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99号)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本地城镇户籍人员和在本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并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
    六、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劳动合同(原件附复印件);
    (二)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附复印件);
    (三)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人办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劳动者自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属个体经营,包括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二)属灵活就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自主就业人员在停止就业后30日内,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停止就业登记手续
    失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
    (二)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附复印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交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证明,其中: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关系证明;自主就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街道(社区)就业保障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三)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属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还应提供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歇业证明;
    (四)学历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附复印件);
    (五)近期同底1寸免冠相片3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各县、区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县、区公布。(县、区实施项目)
 
    附件:1.《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流程图.doc(供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参考)
          2.《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申请书示范文本.doc(供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参考)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桂ICP备06006473号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桂公网安备 45050202000011号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网站标识码:4505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