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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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01 17:41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社会保险登记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社会保险登记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一)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二条规定“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具体是: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地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
    (二)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地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
      四、行政审批条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法人(含个体工商户)
    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具有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已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二)自然人:有参加社会保险意愿。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六、申请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表2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1份;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财务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复印件)1份;
    (六)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2份;
    (七)新增退休人员花名册1份;
    (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除了以上1、2、3、4项外,还须提供:
    1.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证(复印件)1份;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年度12月份工资发放表(复印件)1份;
    3.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批文(复印件)1份及退休证(复印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市本级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县级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其自行确定。
    八、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2063525
    投诉电话:0779—3960590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地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已在本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
    四、行政审批条件
    已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其他参保对象。
    六、申请材料
    (一)职工签名确认的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统发工资表)1份;
    (二)本单位上年度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1份;
    (三)本单位上年度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1份;
    (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份;
    (五)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0个工作日。
    (二)市本级承诺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八、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960607
    投诉电话:0779—3960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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