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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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使用辅助技术生育技术证明核发

发布时间:2017-07-01 15:59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B33200
主管单位: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主管单位: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同意使用辅助技术生育技术证明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同意使用辅助技术生育技术证明核发   
      2.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的夫妻,申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应当持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手术前,应当查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并保存证明的复印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由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经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的夫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女方户籍所在地为本市的婚后确诊为不育症,申请使用辅助生育技术生育的夫妻。
      六、申请材料
(一)女方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出具的不育症医学证明;经市人口计生服务中心医学鉴定的男、女方《北海市不育(孕)症医学鉴定申请体检表》各一份;
(二)检查治疗原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疾病证明书原件;
(三)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生育证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复印件各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3032601
      2.投诉电话:3034809
      十一、工作时间
夏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十二、办理地点
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楼妇幼健康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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