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当前位置:首页 > 生育收养

华侨及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2017-07-07 09:37     作者:非行政许可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华侨及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收养登记(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四、审批条件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6、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是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无配偶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4、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子女的亲生父母;5、继子女的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

(三)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收养登记的实施对象为被收养人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六、申请材料

(一)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1、收养申请书;2、护照;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1、收养申请书;2、护照;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香港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1、收养申请书;2、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澳门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1、收养申请书;2、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3、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1、收养申请书;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4、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送养人为社会福利机构的提交:①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②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和弃婴、儿童的集体户籍证明;③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④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报纸上刊登的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寻亲公告。

2、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生父母的提交:①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②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特殊困难情况证明;③送养人与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保证协议书;④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3、送养人为监护人的提交:①身份证、户口簿,组织作送养人的须提交该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②孤儿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③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意见书;④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4、送养人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提交:①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②送养人与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保证协议书;③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④送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或经公证的送养人与收养人确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七)被养人应提交的材料:1、出生证明、户口簿;2、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二)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收养申请手续费:20/件、收养证工本费10/件、收养登记调查费:220/件。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1]523号;桂财综[2007]54

十、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冬季时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海城区北京路建设大厦主楼9楼北海市民政局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0779-2024037

 

附件:1.收养登记流程图.doc

2.收养登记申请书.doc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桂ICP备06006473号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桂公网安备 45050202000011号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网站标识码:4505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