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居民收养登记
国内居民收养登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收养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第三条,内地居民收养子女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根据《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内地居民的收养登记由县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四、审批条件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6、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是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无配偶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4、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子女的亲生父母;5、继子女的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
(三)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收养登记的实施对象为被收养人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六、申请材料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收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3、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4、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5、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单人一寸半身免冠照片1张。
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和弃婴、儿童的集体户籍证明;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4、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报纸上刊登的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寻亲公告。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收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3、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4、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5、收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保证协议书;6、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单人一寸半身免冠照片1张;8、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报纸上刊登的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寻亲公告。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收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3、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4、收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保证协议书;5、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6、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单人一寸半身免冠照片1张。
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送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3、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特殊困难情况证明;4、送养人与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保证协议书;5、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出生证明、户口簿;2、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四、收养监护人送养的孤儿:
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收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3、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4、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单人一寸半身免冠照片1张。
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送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组织作送养人的须提交该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3、孤儿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4、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意见书;5、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出生证明、户口簿;2、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收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3、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4、收养人与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保证协议书;5、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6、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单人一寸半身免冠照片1张。
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送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3、送养人与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保证协议书;4、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5、送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或经公证的送养人与收养人确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被收养人应提交:1、出生证明、户口簿;2、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六、继父或继母收养子女:
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收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结婚证;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单人一寸半身免冠照片1张。
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被收养人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2、身份证、户口簿。
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出生证明、户口簿;2、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二)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1]523号;桂财综[2007]54号。
十、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冬令时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海城区民政局:长青北路13号
银海区民政局:新世纪大道银海区人民政府大院内
铁山港区民政局:南康镇南光路2号
合浦县民政局:廉州镇明园北路27号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海城区:0779-3034894
银海区:0779-3228313
铁山港区:0779-8610057
合浦县:0779-7193611
附件:1.收养登记流程图.doc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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