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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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批准

发布时间:2017-07-01 17:33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

张挂、张贴宣传片等的批准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2628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自199281施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北海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海城区、银海区)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批准;

(二)合浦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批准;

(三)铁山港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张挂、张贴的宣传品是利用城市范围内的建筑物、设施进行设置;

(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并与周边环境协调;

(三)不妨碍他人的生产、生活;

(四)必须有符合条件的场地使用证明;

(五)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意见书;

(六)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广西区域内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六、申请材料(注:所有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验)

(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申请表》(3份);

(二)设置地点示意图一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四)提交张挂(张贴)前的现状环境的彩照(整体及局部照片各一张);提供对现状环境的设计效果彩图() 一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五)场地使用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六)规划部门意见。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桂财综[2007]54号、北政办[2001]150

收费标准:

采用协议出让方式,收费标准见附表。

 

 

收费标准

单位:元/M2·月

 

 

性质

主 干 道

次 干 道

支 路

街 巷 路

经 营 性

18

12

8

2

   

十、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冬季)

法定节假日休息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城管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3176

投诉电话:0779-3960658

 

附件:

10-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批准流程图.doc

10-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批准申请表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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