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
(二)性质:列入责任清单
二、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五条规定:市文化局对市辖范围内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
(二)从事艺术人才培养和教育的民办艺术院(校);
(三)从事老年文化活动、辅导、培训的老年文化大学;
(四)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
(五)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
(六)从事文物宣传、保护、展览等活动的民办博物馆(院);
(七)从事艺术收藏、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名人纪念馆、名人故居纪念馆、收藏馆(室)
(八)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审批办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
(九)从事文化传播、交流的文化网络中心(站)
(十)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从事艺术人才培养和教育的民办艺术院(校);
(三)从事老年文化活动、辅导、培训的老年文化大学;
(四)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
(五)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
(六)从事文物宣传、保护、展览等活动的民办博物馆(院);
(七)从事艺术收藏、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名人纪念馆、名人故居纪念馆、收藏馆(室)
(八)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审批办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
(九)从事文化传播、交流的文化网络中心(站)
(十)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文化部文件规定:
(一)设立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原件;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复印件;
(五)章程草案及预内设机构;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七)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八)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如,有关安全治安消防、接待人员、财务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制度。
(九)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各项目参照文化市场、互联网、文物、新闻出版、科技、教育等方面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文件材料。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2035583
投诉电话:0779-3960603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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