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一)自治区文化厅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的设立和变更;
(二)市文化局审批一般娱乐场所的设立和变更。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及文化部有关文件规定,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即注册验资文本;
(三)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四)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五)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不得设在《条例》第七条所限设定的地点,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非外商独资经营;
(八)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不属于《条例》第五条限制的人员;
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设立、变更娱乐场所的。
六、申请材料(A4纸一式一份)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8)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5)新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变更名称、注册资本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5.延续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7.补证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8)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5)新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变更名称、注册资本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5.延续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7.补证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按文化部门总量布局规划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2035583
投诉电话:0779-3960603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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