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操作规范
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单位拟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的。
五、申请材料(A4纸一式一份)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文化部文件规定:
1.设立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演出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4)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5)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6)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复印件;
(7)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复印件。
2.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需提交。
3.注销
依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4.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毁损部分原件。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2035583
投诉电话:0779-3960603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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