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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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04 14:38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市文化局备案。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单位拟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的。
  
五、申请材料(A4纸一式一份)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文化部文件规定:
  1.设立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演出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4)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5)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6)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复印件;
  (7)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复印件。
  2.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需提交。
  3.注销
  依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4.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毁损部分原件。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2035583
  投诉电话:0779-39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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