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设立备案操作规范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设立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设立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2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五)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六)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文化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设立进行备案。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单位拟申请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
五、申请材料(A4纸一式一份)
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及文化部文件规定:
(一)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经营单位的名称,经营场所;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
(三)提供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名单。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2035583
投诉电话:0779-3960603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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