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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放映单位(内资)设立及其变更审批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07 11:04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电影放映单位(内资)设立及其变更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内资)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第三十九条: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序号‘65’”、(桂政发〔2013〕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权(含部分权限)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41项)》序号‘113’”。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在县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第三十九条: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事项的实施主体由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变更为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依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规定,该项调整为后置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
  (二)有电影放映企业经营章程;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及对其变更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A4纸一式一份)
  
(一)设立放映企业申请书原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与电影院线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财务状况证明原件;
  (七)公司章程原件;
  (八)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九)代理人授权书原件;
  (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卫生部门许可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十二)放映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申请表》原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2035583
  投诉电话:0779-39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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