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用户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外籍用户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三十五条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必须事先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其他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其他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北海市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
(二)实施主体:北海市无线电管理处。
四、行政审批条件
办理外籍用户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外籍用户。
六、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合法的临时频率使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各1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无格式要求。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北海市无线电管理处管理规定要求的申请。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项目:外籍用户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审批。
(二)标准:行政审批不收费。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需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三)依据:《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桂价费[1998]119号)。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银海区江苏路86号。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9)2670993
投诉电话:(0779)2670866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网站标识码:4505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