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提出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北海市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卫星地球站审批。
(二)实施主体:北海市无线电管理处。
四、行政审批条件
办理设置设置卫星地球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四)电磁兼容环境安全可靠;
(五)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六)设台(站)单位或个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七)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委托有关部门指配的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提交频率使用批准文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设台用户,即有用台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报告。申请内容应包括:设台理由、覆盖范围和设置地点、通信容量、拟用频率、主要技术参数等。
(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盖章);
(三)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盖章);。
(四)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卫星网络批准文件。
(六)地球站属于该网网内用户证明文件。
(七) 申请设置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
1、法人资格证明;
2、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3、可使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
4、开展有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5、如地球站涉及电信业务经营,还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各1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无格式要求。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北海市无线电管理处管理规定要求的申请。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项目:设置卫星地球站。
(二)标准:250元/每站每兆赫*每年。
(三)依据:《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桂价费[1998]119号)。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银海区江苏路86号。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9)2670993
投诉电话:(0779)2670866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3.国无管表2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4.国无管表6 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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