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二十八条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北海市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二)实施主体:北海市无线电管理处。
四、行政审批条件
办理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生产的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三)研制的无线电设备须有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
(四)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五)电磁兼容环境安全可靠;
(六)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七)设台(站)单位或个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八)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委托有关部门指配的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提交频率使用批准文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设台用户,即有用台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实验申请文件。
(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
(三)同意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有关批复。
(四)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五)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六)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七)需要评估的站址的电磁兼容评估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八)专业部门批准设置和频率使用文件(进行广播电视、民航、铁路等专用电台站发射实验须提交)。
以上材料复印件各1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复印件无格式要求。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北海市无线电管理处管理规定要求的申请。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项目: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二)标准:行政审批不收费。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需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三)依据:《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桂价费[1998]119号)。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银海区江苏路86号。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2670993
投诉电话:(0779)2670866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网站标识码:4505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