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卫生

八、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办事指南(5项)

发布时间:2017-07-03 08:41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A3970600
 
承办单位: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主管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新办证和变更执业项目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新办证和变更执业项目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3.《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妇社〔2008〕45号)第三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第六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实行分级许可管理(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1)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人员资格;(2)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人员资格;(3)城区、市及市级以上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4)城区、市及市级以上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和人员资格。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妇社〔2008〕45号)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北海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2.申请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取得执业医师(申请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人员)或执业护士(申请助产技术服务)资格;
3.申请人经过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1.北海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的人员。
2.北海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
3.北海市市直医疗保健机构从事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1.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申请表;
2.现工作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单位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北海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格考试考核申报审批表;
4.申请人的身份证的正反两面复印件,学历、职称、相应的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收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6.近期一寸免冠彩色正面相片1张。
7.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逐页签名;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9-3211024   0779-3960673
      2.投诉电话:0779-3906644
     十一、工作时间
夏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十二、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A3970700
 
承办单位: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主管单位:区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换证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换证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3.《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妇社〔2008〕45号)第三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第六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实行分级许可管理(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1)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人员资格;(2)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人员资格;(3)城区、市及市级以上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4)城区、市及市级以上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和人员资格。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妇社〔2008〕45号)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北海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2.申请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取得执业医师(申请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人员)或执业护士(申请助产技术服务)资格;
3.申请人经过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1.北海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的人员。
2.北海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
3.北海市市直医疗保健机构从事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1. 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申请表;
2.现工作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单位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北海市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到期换证人员考核表》;
4.原《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执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6.近期一寸免冠彩色正面相片1张;
7.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逐页签名;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9-3211024   0779-3960673
      2.投诉电话:0779-3906644
十一、工作时间
夏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十二、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A3970800
 
承办单位: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主管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遗失补证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遗失补证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3.《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妇社〔2008〕45号)第三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第六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实行分级许可管理(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1)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人员资格;(2)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人员资格;(3)城区、市及市级以上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4)城区、市及市级以上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和人员资格。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妇社〔2008〕45号)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北海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2.申请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取得执业医师(申请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人员)或执业护士(申请助产技术服务)资格;
3.申请人经过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1.北海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的人员。
2.北海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
3.北海市市直医疗保健机构从事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1.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遗失补办/变更/注销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示的遗失证明;
4.刊登有遗失该证声明(内容包含姓名和证件编号等)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5. 近期一寸免冠彩色正面相片1张。
6.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逐页签名;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9-3211024   0779-3960673
      2.投诉电话:0779-3906644
十一、工作时间
夏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十二、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A3970900
 
承办单位: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主管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注销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注销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3.《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妇社〔2008〕45号)第三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第六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实行分级许可管理(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1)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人员资格;(2)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人员资格;(3)城区、市及市级以上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4)城区、市及市级以上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和人员资格。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妇社〔2008〕45号)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北海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2.申请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取得执业医师(申请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人员)或执业护士(申请助产技术服务)资格;
3.申请人经过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1.北海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的人员。
2.北海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
3.北海市市直医疗保健机构从事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1.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遗失补办/变更/注销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注销的原因说明及有关部门批准注销的证明材料;
4.《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原件。
5.提交的申请材料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逐页签名;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9-3211024   0779-3960673
      2.投诉电话:0779-3906644
      十一、工作时间
夏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十二、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A3971000
 
承办单位: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主管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变更机构名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变更机构名称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3.《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妇社〔2008〕45号)第三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第六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实行分级许可管理(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1)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人员资格;(2)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人员资格;(3)城区、市及市级以上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4)城区、市及市级以上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和人员资格。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妇社〔2008〕45号)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北海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2.申请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取得执业医师(申请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人员)或执业护士(申请助产技术服务)资格;
3.申请人经过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1.北海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的人员。
2.北海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
3.北海市市直医疗保健机构从事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遗失补办/变更/注销申请表;
2.变更后医疗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单位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新工作单位的聘用证明。
5.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逐页签名;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9-3211024   0779-3960673
      2.投诉电话:0779-3906644
十一、工作时间
夏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十二、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桂ICP备06006473号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桂公网安备 45050202000011号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网站标识码:4505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