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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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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师执业注册办事指南(6项)

发布时间:2017-07-03 08:35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五、医师执业注册办事流程.doc

A3940108
 
承办单位: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主管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师执业注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医师执业注册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北海市范围内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院),设床位100 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以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和强制隔离戒毒所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的医师执业注册。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二)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三)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
(四)医师执业注册需经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需经原执业机构、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拟执业机构同意;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5、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取得国家医师资格,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为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贴二寸免冠正面相片);
2、区内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贴二寸免冠正面相片);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集体申报的受委托人验证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集体申报提交单位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受委托人核实证件原件签名并加盖公章;
6、拟执业机构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附年度校验记录,非医疗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采供血机构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下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与《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照片为同一底片);
8、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超过两年未注册及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除提交上述1-7材料外,还应提交在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本市指定的培训机构是:临床类及口腔类的医师培训机构为北海市人民医院,中医类医师培训机构为北海市中医医院,公共卫生类医师培训机构为自治区疾病预防中心培训);
9、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前已注册执业助理医师的,还需交回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10、军队及武警部队离休、退休的人员,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提交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通知书或介绍信;
11、军转人员(含军队(武警)复员、转业、退伍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以及拟申请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军队(武警)离休、退休人员,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后,若从未在军队注册的,提交上述1-7材料办理首次注册,超过二年未注册的按第8条提交材料;
12.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逐页签名;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9-3211024   0779-3960673
      2.投诉电话:0779-3906644
      十一、工作时间
夏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十二、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A3940109
 
承办单位: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主管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师注销注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医师注销注册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北海市范围内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院),设床位100 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以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和强制隔离戒毒所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的医师执业注册。
      四、行政审批条件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机关如接到职能部门有关下列情形之一或执业机构被撤销的通知(函),或在办理医疗机构注销手续时,应直接办理医师注销注册手续。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7.有出借、出租、低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8.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为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1.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申请);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有关部门批准注销的证明或文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逐页签名;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9-3211024   0779-3960673
      2.投诉电话:0779-3906644
      十一、工作时间
夏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十二、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A3940110
 
承办单位: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主管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师重新执业注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医师重新执业注册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北海市范围内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院),设床位100 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以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和强制隔离戒毒所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的医师执业注册。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二)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三)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
(四)医师执业注册需经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需经原执业机构、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拟执业机构同意;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5、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取得国家医师资格,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为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贴二寸免冠正面相片);
2、区内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贴二寸免冠正面相片);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集体申报的受委托人验证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集体申报提交单位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受委托人核实证件原件签名并加盖公章;
6、拟执业机构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附年度校验记录,非医疗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采供血机构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下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与《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照片为同一底片);
8、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超过两年未注册及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除提交上述1-7材料外,还应提交在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本市指定的培训机构是:临床类及口腔类的医师培训机构为北海市人民医院,中医类医师培训机构为北海市中医医院,公共卫生类医师培训机构为自治区疾病预防中心培训);
9、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前已注册执业助理医师的,还需交回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10、军队及武警部队离休、退休的人员,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提交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通知书或介绍信;
11、军转人员(含军队(武警)复员、转业、退伍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以及拟申请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军队(武警)离休、退休人员,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后,若从未在军队注册的,提交上述1-7材料办理首次注册,超过二年未注册的按第8条提交材料;
12.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逐页签名;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9-3211024   0779-3960673
      2.投诉电话:0779-3906644
      十一、工作时间
夏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十二、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A3940111
 
承办单位: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主管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北海市范围内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院),设床位100 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以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和强制隔离戒毒所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的医师执业注册。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二)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三)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
(四)医师执业注册需经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需经原执业机构、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拟执业机构同意;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5、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取得国家医师资格,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为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贴二寸免冠正面相片)。医师执业地点变更(转出)的,需要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原执业机构、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拟执业机构加盖公章,办理变出时拟执业机构可不先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集体申报的提交单位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受委托人核实证件原件签名并加盖公章;
3、《医师资格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集体申报的受委托人核实证件原件签名并加盖公章;
4、拟执业机构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附年度校验记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疾控机构和强制戒毒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执业地点变出时可不提交)
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6、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跨类别变更专业应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提交同意注销原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的说明,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按新注册办理;
(2)同一类别下变更执业范围的,需提交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培训机构培训满二年或累计满二年的考核合格证明;
(3)增加注册医疗美容专业的需提交《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后超过二年未办理执业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指定医院医疗美容专业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4)从辖区外的医疗机构变更到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或已在军队注册过,拟从军队变更到地方执业的医师,还应提交①原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或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加盖注册单位公章)、②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贴照片)及③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与申请表,体检表同一底片);
(5)执业 (助理) 医师变更执业机构名称的,提交执业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7、执业机构没有公章的,还应提交书面说明;
8、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逐页签名;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9-3211024   0779-3960673
      2.投诉电话:0779-3906644
      十一、工作时间
夏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十二、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A3940112
 
承办单位: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主管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遗失补办(换发)医师执业证书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遗失补办(换发)医师执业证书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北海市范围内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院),设床位100 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以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和强制隔离戒毒所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的医师执业注册。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二)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三)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
(四)医师执业注册需经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需经原执业机构、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拟执业机构同意;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5、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取得国家医师资格,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为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1、医师执业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贴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2、遗失补办的提交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的原件,换发的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与申请表同)。
4、申请人的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逐页签名;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9-3211024   0779-3960673
      2.投诉电话:0779-3906644
      十一、工作时间
夏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十二、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A3940113
承办单位: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主管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师离开执业岗位注册备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医师离开执业岗位注册备案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机关备案:(1)调离、退休、退职;(2)被辞退、开除;(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北海市范围内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院),设床位100 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以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和强制隔离戒毒所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的医师执业注册。
      四、行政审批条件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机关备案:
    1.调离、退休、退职;
    2.被辞退、开除;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取得国家医师资格,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为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医师执业注册备案书(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提供医师离开执业岗位的书面报告材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备案缘由、离开执业岗位时间)。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9-3211024   0779-3960673
      2.投诉电话:0779-3906644
      十一、工作时间
夏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十二、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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