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检查、特殊治疗
一、事项名称: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检查、特殊治疗 二、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第四十一条 三、申请条件:确定冠心病等21种疾病为门诊特殊(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 四、办理条件(手续):由个人持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等材料向就诊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初审、汇总后,将资料统一交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组织医疗专家评审1次,从认定为门诊特俗慢病性病之日起享受门诊特俗慢病性病待遇,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俗慢病性病实行待遇资格年审制,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次。 五、办理地点:门诊一楼医保处 六、办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七、联系电话:0779—2022341 八、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九、待遇标准: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含2个病种以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 十、最高支付限额:各种病种实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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