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生育保险金的支付
一、事项名称:北海市生育保险金的支付
二、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7号)
三、申请条件:(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三)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四、办理材料:
1、基本材料
(1)填写《北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叁份;
(2)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二孩生育证》复印件1份;
(4)《孕产妇保健手册》(填写有孕产妇个人信息及初次孕检记录内容)复印件1份;
(5)《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
(6)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7)医疗费用的发票原件。
注:原件与复印件需一并携带到窗口进行审核。
2、有下列情形的,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诊治妊娠、产科并发症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原件。
(2)申请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工作证明原件(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3)参保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申请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社保机构核发的《失业保险待遇证》复印件及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4)申请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之日前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的相关材料及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5)参保职工在北部湾经济区内跨统筹地区参保且未中断缴费的,需提供原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缴费证明原件。
(6)婴儿出生后死亡无法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新生儿死亡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办理时间:婴儿出生次月起5个月内
六、办理地点:门诊大厅七楼人事科及财务部
七、联系电话:0779—2022201
八、办理流程:见附件1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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