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登记--转移登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登记--转移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实行登记管理。”第八条:“农业机械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的各项具体工作,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农业机械登记业务。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农业机械登记申请的受理、检验等具体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43号)第十七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十一条规定,农业机械所有权以生变化的,其所有人应当申请办理农业机械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业机械未有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六种情形之一;
(二)农业机械与其档案记载的内容一致;
(三)农业机械不在抵押期间;
(四)农业机械或者其档案未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情形;
(五)农业机械未有涉及未处理完毕的农机(交通)事故或者农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案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北海市管辖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农业机械的转移登记
六、申请材料
(一)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目录(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参照执行)
1.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
2.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拖拉机登记证书;
4.拖拉机行驶证;
5.拖拉机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
(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1.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4.行驶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1.收费项目、标准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转移登记收费标准:
1. 反光号牌40元/付
2.拖拉机行驶证15元/本
3. 拖拉机特殊检验费40元/次
2.收费依据
广西区物价局桂价费字[2005]23号文、桂价费字[2000]167号文。
十、办理时间
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农机局窗口(B35)
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北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联系电话:0779-2055453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网站标识码:4505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