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登记--注销登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登记--注销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实行登记管理。”第八条:“农业机械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的各项具体工作,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农业机械登记业务。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农业机械登记申请的受理、检验等具体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注销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者灭失、或者其他其他原因。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北海市管辖范围内申请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农业机械的注销登记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拖拉机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农业机械参照执行)
1、《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拖拉机号牌;
4、行驶证;
5、登记证书。
备注:3、4、5项申请人无法提供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1、《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表》;
2、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拖拉机号牌;
4、行驶证;
5、登记证书。
备注:3、4、5项申请人无法提供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农机局窗口(B35)
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北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联系电话:0779-2055453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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