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8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8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8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八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一)未列入本自治区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
(二)购车发票、车辆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不符;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与车辆不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8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六、申请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8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八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车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七、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标准
1、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每块8元;
2、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工本费:每块8元;
3、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工本费:每本(个)2元。
(二)收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8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文件桂财综[2013]88号《关于同意设立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工本费 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工本费三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函件桂价费函[2014]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时间)、15:00-18:00(夏季时间)。
十一、办理地点
北部湾东路106号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电动车管理所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2092945、2660335
附件:1、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流程.doc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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