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采集钟乳石样品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科学研究采集钟乳石样品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14号)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第8条:因科学研究确需采集钟乳石样品的,应当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文件或者证明材料,报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数量采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西境内科学研究采集钟乳石样品涉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权限部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科学研究采集钟乳石样品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因科学研究确需采集钟乳石样品的,应当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文件或者证明材料,报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数量采集。
依照前款规定采集的钟乳石样品,不得出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钟乳石资源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科学研究采集钟乳石样品审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原件1份);
(三)设计书(原件6份);
(四)含上述内容的光盘1个。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按照批准的地点、数量采集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966687
投诉电话:0779—206271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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