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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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14 18:15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药品经营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

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二)根据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第十二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此规定,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广西区内筹建药品经营批发企业事项进行审批;由各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在辖区内筹建药品经营零售企业事项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和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在北海市辖区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提出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设立申请。
    六、申请材料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筹建申请(内容包括:拟申办零售连锁企业、零售连锁门店或零售药店的理由、拟办企业的名称、投资单位或个人的情况、投资数额、股东的组成、拟办企业经营地址及面积、仓库地址及面积、人员配备的情况、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2.拟办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
    3.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
    4.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或驻店药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文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拟设营业场所、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及周边卫生环境情况和企业设置说明(县以上还是县以下乡镇村);
    8.拟配备的设备、仓储设施一览表;
    9、拟办零售连锁企业的,提供零售连锁各药店基本情况表;
    10.拟办零售连锁企业的,提供各零售连锁药店人员情况表;
    11.零售连锁企业申办加盟店的,提交加盟协议。

12.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13.办理人非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须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申办人所在地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据如下: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即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3909

投诉电话:0779-390165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doc

     2、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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