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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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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发布时间:2017-07-12 12:05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许8-1(航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1: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开业(包括重大事项变更等)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1: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开业(包括重大事项变更等)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等;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四号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四十一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等。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规定“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发放经营许可证件。”
    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开业(包括重大事项变更等)许可由北海市航务管理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规定,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规定,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开业(包括重大事项变更等)许可的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 组织机构的设置(筹建公司组织方框图)和行政审批条件第4条中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设置、岗位职责、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学历材料、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第5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
    夏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9—3210015
     投诉电话: 0779—2033128
    
 
 
许8-2(航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2: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企业开业(包括重大事项变更等)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2: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企业开业(包括重大事项变更等)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等;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四号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四十一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等。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规定“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发放经营许可证件。”
    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企业开业(包括重大事项变更等)许可由北海市航务管理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规定,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规定,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企业开业(包括重大事项变更等)许可的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筹建公司组织方框图)和行政审批条件第4条中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设置、岗位职责、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学历材料、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第5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以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
    夏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9—3210015
    投诉电话: 0779—2033128
 
         2. 办事指南8-2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doc
 
 
许8-3(航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3: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开业(包括重大事项变更等)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3: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开业(包括重大事项变更等)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等;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四号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四十一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等。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规定“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发放经营许可证件。”
    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开业(包括重大事项变更等)许可由北海市航务管理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规定,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规定,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开业(包括重大事项变更等)许可的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筹建公司组织方框图)和行政审批条件第4条中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设置、岗位职责、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学历材料、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第5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
    夏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9—3210015 
    投诉电话:0779—2033128
 
 
 
许8-4(航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4: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旅客运输新增运力(包括船舶改造新增客位)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4: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旅客运输企业新增运力(包括船舶改造增加客位)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等;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四号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四十一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等。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规定“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发放经营许可证件。”
    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旅客运输新增运力(包括船舶改造新增客位)许可由北海市航务管理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旅客运输新增运力(包括船舶改造新增客位)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人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二)经营航区范围内的客源增加而运力不适应时;
    (三)运力结构(船型)不适应时;
    (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适应运力结构调整需要而进行的船舶技术更新改造;
    (五)有与新增运力相对应的企业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已取得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法人申请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旅客运输新增运力(包括船舶改造新增客位)许可
    六、申请材料
    (一)书面请示(《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源市场分析及预测、拟新增运力的船舶情况、拟航行的航线、停靠站点、运输效益分析等;
    (三)近年经营情况:包括完成客运量、周转量及经济效益情况;
    (四)造船资金来源证明(银行贷款证明或投资人投资协议等)及其复印件;
    (五)购买、光租船舶的,提供相应的《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新建、改建船舶的,提供拟新建、改建船舶合同或协议,并提供该船舶的主尺度指标;
    (七)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八)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九)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以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
    夏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9—3210015
    投诉电话: 0779—2033128
 
          2. 办事指南8-4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许8-5(航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5: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企业新增运力(包括船舶改造增吨)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5: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企业新增运力(包括船舶改造增加吨位)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等;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四号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四十一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等。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规定“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发放经营许可证件。”
    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企业新增运力(包括船舶改造增加吨位)许可由北海市航务管理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企业新增运力(包括船舶改造增加吨位)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人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二)经营航区范围内的货源增加而运力不适应时;
    (三)运输货物种类发生较大变化而运力结构(船型)不适应时;
    (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适应运力结构调整需要,而进行的船舶技术更新改造;
    (五)有与新增运力相对应的企业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已取得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法人申请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新增运力(包括船舶改造新增客位)许可
    六、申请材料
    (一)书面请示(《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货源市场分析及预测、拟新增运力的船舶情况、拟航行的航线、运输效益分析等;
    (三)近年经营情况:包括完成货运量、周转量及经济效益情况;
    (四)造船资金来源证明(银行贷款证明或投资人投资协议等)及其复印件;
    (五)企业与货主签订真实有效的长期运输协议及其复印件;
    (六)购买、光租船舶的,提供相应的原《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七)新建、改建船舶的,提供拟新建、改建船舶合同或协议,并提供该船舶的主尺度指标;
    (八)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
    夏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9—3210015
    投诉电话: 0779—2033128
 
          2. 办事指南8-5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许8-6(航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6: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变更项目、经营范围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6: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变更项目、经营范围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等;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四号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四十一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等。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规定“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发放经营许可证件。”
    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变更项目、经营范围许可由北海市航务管理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规定,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规定,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变更项目、经营范围许可的法人
    六、申请材料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表格《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变更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 组织机构的设置(筹建公司组织方框图)和行政审批条件第4条中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设置、岗位职责、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学历材料、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四)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第5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六)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七)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八)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以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
    夏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9—3210015
    投诉电话: 0779—2033128
 
         2. 办事指南8-6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许8-7(航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7: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企业变更项目、经营范围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7: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企业变更项目、经营范围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等;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四号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四十一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等。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规定“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发放经营许可证件。”
    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企业变更项目、经营范围许可由北海市航务管理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规定,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规定,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企业变更项目、经营范围许可的法人
    六、申请材料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变更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组织机构的设置(筹建公司组织方框图)和行政审批条件第4条中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设置、岗位职责、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学历材料、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四)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第5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六)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七)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以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
    夏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9—3210015
    投诉电话: 0779—2033128
 
          2. 办事指南8-7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许8-8(航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8: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变更项目、经营范围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8: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变更项目、经营范围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等;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四号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四十一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等。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规定“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发放经营许可证件。”
    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变更项目、经营范围许可许可由北海市航务管理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规定,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规定,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变更项目、经营范围许可的法人
    六、申请材料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变更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组织机构的设置(筹建公司组织方框图)和行政审批条件第4条中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设置、岗位职责、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学历材料、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四)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第5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六)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七)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
    夏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9—3210015 
    投诉电话:0779—2033128
          2. 办事指南8-8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许8-9(航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9: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跨地市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9: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跨地市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等;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四号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四十一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等。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规定“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第十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发放经营许可证件。”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跨地市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许可由北海市航务管理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跨地市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许可的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自有并经营的内河水路运输船舶的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其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以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
    夏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0015
    投诉电话:0779—2033128
 
         2.  办事指南8-9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许8-10(航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10:核发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旅客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10:核发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旅客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等;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四号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四十一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等。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旅客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由北海市航务管理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已取得市行政区内旅客运输经营资格;
    (二)属新增客船的,应取得新增运力批文;
    (三)经营运输的客船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船舶与经营区域范围相适应。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已获得水路运输许可的法人拟用于从事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旅客运输的船舶。
    六、申请材料
    (一)《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二)工商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四)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属光租船舶的,须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光租合同;属委托管理船舶的,须提供委托管理合同、接受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及其安全符合证明书;属国内船舶转让的,须提供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书》;属新建造船舶的,须提供建造批文;属旧证换发新证的,须提交原《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以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
    夏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9—3210015
    投诉电话: 0779—2033128
 
 
 
许8-11(航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11:核发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11:核发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等;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四号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四十一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等。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由北海市航务管理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已取得市行政区内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格;
    (二)属新增液货危险品船的,应取得新增运力批文;
    (三)经营运输的船舶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五)船舶与经营区域范围相适应。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已获得水路运输许可的法人拟用于从事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的船舶。
    六、申请材料
    (一)《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二)工商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四)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属光租船舶的,须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光租合同;属委托管理船舶的,须提供委托管理合同及接受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及其安全符合证明书;属国内船舶转让的,须提供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书》;属新建造船舶的,须提供建造批文;属旧证换发新证的,须提交原《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以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
    夏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9—3210015
    投诉电话: 0779—2033128
 
 
 
许8-12(航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12:核发沿海省际、跨地市和市行政区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12:核发沿海省际、跨地市和市行政区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等;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四号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四十一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等。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第十三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2]49号)自治区港航管理局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沿海省际、跨地市和市行政区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由北海市航务管理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已取得沿海省际、跨地市和市内辖区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资格;
    (二)属新增普通货船的:新建造的船舶应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购买已取得经营资格的船舶要有《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三)经营运输的船舶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船舶与经营区域范围相适应。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已获得水路运输许可的法人拟用于从事沿海省际、跨地市和市行政区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的船舶。
    六、申请材料
    (一)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二)工商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四)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属光租船舶的,须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光租合同;属委托管理船舶的,须加委托管理合同及受委托人的经营证书及其安全符合证明书;属国内船舶转让的,须提供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书》;属新建造船舶的,须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属旧证换发新证的,须提交原《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以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
    夏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9—3210015
    投诉电话: 0779—2033128
 
 
 
许8-13(航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13:核发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跨地市内河普通货船《船舶营业运输证》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子项目13:核发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跨地市内河普通货船《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等;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四号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四十一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等。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跨地市内河普通货船《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由北海市航务管理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
    (二)属新增普通货船的,应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
    (三)经营运输的船舶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船舶与经营区域范围相适应。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然人拟用于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跨地市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船舶。
    六、申请材料
    (一)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二)工商执照及复印件;
    (三)《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四)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五)属光租船舶的,须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光租合同;属国内船舶转让的,须提供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书》;属新建造船舶的,须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属旧证换发新证的,须提交原《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以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
    夏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9—3210015
    投诉电话: 0779—203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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