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性质
1.名称: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目录第182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商务部关于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建工函[2012]894号)、《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调整工作事项的通知》(桂商建发[2013]3号)文件,“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实施机关调整为“设区市商务局(委)实施”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行政审批条件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六)评估人员(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或汽车维修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作简历;
(七)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车辆评估标准、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评估报告);
(八)营业场所证明;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6680079、3960612
投诉电话:0779-3960603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关于设立XXX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
申请
XX市商务局:
XX、XX、XX经协商,拟共同组建XXX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拟由XX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XXXX。
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
XX(身份证号码: ),出资XX万元,占XX股权
XX(身份证号码: ),出资XX万元,占XX股权
XX(身份证号码: ),出资XX万元,占XX股权
设立公司目的是XXXXXX。
公司拟定经营范围:XXXXXX。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申请设立XXXXX,现将申报材料报送贵局,请审查批准。
出资人:XX、XX、XX
签 名:XX
XX 年XX月XX日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网站标识码:4505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