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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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财政局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审核操作规范、流程图及登记表范本(更新)

发布时间:2015-05-23 17:58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审核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126号)第二条第二款:地方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桂财外字〔199670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在我区境内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金融性企业除外。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126号)第二条第二款及自治区财政厅审批事项权限下放文件规定,事项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分级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126号)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工商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办理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变更工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六、申请材料

(一)新设立企业财政登记

1.设立批准证书(中文)原件或复印件;

2.营业执照(中文)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企业合资、合作合同(复印件);

5.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文件(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

(二)变更工商登记企业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合作者、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或迁移、转产、增减资本、转让资本等,应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的30天内,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各一份:

1.企业补充企业合同(协议)副本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工商局新签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在报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前,必须到财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资料各一份:

1.清算委员会对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2.解散、清算会计报表,及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出具的证明;

3.清算结束报告及会计档案的处理意见;

4.缴回《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投诉电话:07793033225

                    07793056212

 

附件:1.北海市财政局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审核流程图.doc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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