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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发布时间:2017-06-28 10:44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并施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九条第一款: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012年10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69项: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依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文附件4第31、32项规定,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审批均调整为后置审批。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取消厂房建筑面积、注册资本设定的条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企业的设立及变更进行审批。
 
       四、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应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全市申请设立印刷企业(含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A4纸一式一份)
根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审批: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申办单位提出的请示;(请示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标题:关于申请设立××印刷企业的请示;②主送单位:北海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③正文:设立原因,申请经营范围,投资人,投资比例,法人情况,购买设备情况,经营场所情况,主要业务来源情况等;④法人代表(股东签字),印刷企业签章;⑤申请日期。)
(3)印刷经营申请表原件;
(4)设备目录(附购买生产设备发票复印件,核原件);
(5)经营场所证明和方位示意图(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变更材料(A4纸一式一份)
  (一)印刷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申请书;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单位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变更法人代表的决定原件;事业单位提供有关人事任免文件原件;
  (四)变更地址的单位需要提交新地址的使用情况证明和位置图;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核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二、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十三、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2035583
  投诉电话:0779-39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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