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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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投融资计划、对外担保批准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24 15:46     文章来源:企业改革发展科     作者:非行政许可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投融资计划、对外担保批准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投融资计划、对外担保批准。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6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第十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四)国有股权转让;(五)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六)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指标;(九)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四条规定,自治区、地市级国资委负责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的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参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07〕8号)第十条规定,申请办理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投融资计划、对外担保批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重大投融资计划审批条件:
    1、企业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投资,确需投资的,必须经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按国家规定规范运作;
    2、严禁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3、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二)对外担保审批条件:
    1、企业不得为股东、非法人单位、自然人或企业高管人员投资的企业(公司)提供担保;
    2、企业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一般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
    3、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企业对投资企业担保累计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净资产的50%。
    4、严格控制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必须有相互担保或可靠的反担保,并履行报批程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国资委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六、申请材料
    (一)重大投融资计划申请批准需提交的材料:
    1.关于重大投融资计划申请核准的请示;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股东会决议;
    3.总投资规模及分项投资规模;
    4.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5.进度安排与保障措施;
    6.投资计划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二)对外担保申请核准需提交的材料:
    1.关于对外担保申请核准的请示;
    2.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股东会决议;
    3.担保单位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4.被担保单位资信情况说明;
    5.被担保债务基本情况的说明。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资委综合窗口;
    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779-396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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