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出资企业在增资扩股中放弃国有股认股权以及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国有股放弃配股权或采用定向增发非国有股份致使国有股比例下降的审批操作规范
所出资企业在增资扩股中放弃国有股认股权以及在上市公司配股中
国有股放弃配股权或采用定向增发非国有股份致使国有股比例下降的
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所出资企业在增资扩股中放弃国有股认股权以及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国有股放弃配股权或采用定向增发非国有股份致使国有股比例下降的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6年 11 月10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十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四)国有股权转让;(五)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六)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指标;(九)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一)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在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的,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等规定,办理所出资企业在增资扩股中放弃国有股认股权以及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国有股放弃配股权或采用定向增发非国有股份致使国有股比例下降的审批的,应当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或股东会会议决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
六、申请材料
(一)企业在增资扩股中放弃国有股认股权所需报送的申请材料:
1.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或股东会提出的增资扩股方案及有关决议;
2.持股单位关于放弃国有股认股权的明确意见和理由;
3.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公司近期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5.公司基本情况;
6.公司的产权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二)企业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国有股放弃配股权需报送的材料:
1.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分配和增资配股方案及有关决议;
2.上市公司同意持股单位关于放弃国有股配股权的明确意见和理由;
3.持股单位应享有的配股、认购配股的数量和方式;
4.持股单位放弃国有配股权的数量、价格;
5.上市公司分配和增资配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上市公司近期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7.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8.券商承销配股的协议草案;
9.上市公司章程;
10.上市公司以前年度股本变化情况及分配实施情况;
11.国有股未绝对控股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产业政策的要求;
12.上市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三)因企业采用定向增发非国有股份致使其持有的国有股比例下降审批需报送的材料:
1.申请文件;
2.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或股东会提出的定向增发非国有股份方案及有关决议;
3.定向增发非国有股份的数量、发行后股本总额、股权结构、以及持股单位;
4.持股单位关于因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非国有股份致使其持有的国有股比例下降的明确意见和理由;
5.公司股东数目、前十名股东名称及其持股比例;
6.公司定向增发非国有股份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公司近期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8.公司基本情况;
9.券商承销定向增发非国有股份的协议草案;
10.公司章程;
11.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属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在拥有控股地位的,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4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资委综合窗口;
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779-3969718。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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