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审批或者备案操作规范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审批或者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审批和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7年6月28日公布、施行的《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本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职责。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一)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的,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按其产权关系逐级上报自治区国资委批准。(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让的股份扣除所出让的股份的余额)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自治区级或自治区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单位应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报自治区级或自治区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三)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不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或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在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逐级报自治区级或自治区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审批和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加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并做好投资风险的评估、控制和管理工作。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国有单位(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事业单位等)。
六、申请材料
(一)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其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1.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备案的申请文件;
2.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及内部决议;
3.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国有单位的基本情况、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表;
5.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二)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其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1.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审批的申请文件;
2.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内部决议文件;
3.关于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受让股份价格的专项说明;
4.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5.国有单位基本情况、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6.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7.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其中: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受让股份的原因;
2.受让股份是否有利于加强主业,是否符合企业发展规划;
3.受让股份的价格上限及确定依据;
4.受让股份的数量及受让时限;
5.受让股份的资金筹措;
6.受让股份后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分析;
7.关于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和重组计划(适用于受让股份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资委综合窗口;
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969311;
投诉电话:0779-3969718。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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