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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批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18 14:23     文章来源: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     作者:非行政许可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06年10月27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四条规定,自治区国资委、地级市国资委、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其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办理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属于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国资委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六、申请材料
    (一)董事会报告的有关申请材料
    1.关于提请审议董事会报告的请示;
    2.董事会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董事会运作情况。主要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次数和决议内容;董事出席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次数,董事履行职务时间与尽职情况;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沟通协调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董事会对企业(公司)重大事项的关注与应对措施等。董事会第一次报告年度工作的,还应当报告董事会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议事规则、专门委员会组成等情况;
    (2)企业(公司)战略与规划及重大投资方案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制订、实施情况;董事会通过的企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实施情况,其中包括现任董事长任职以来各年度董事会通过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其效益情况;企业(公司)核心竞争力培育与提升情况;企业(公司)未来发展潜力与面临的主要风险等;
    (3)企业(公司)财务预算执行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重大筹融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其他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相关指标分析主要包括重要影响因素分析、与本企业(公司)往年指标对比分析;
    (4)企业(公司)经理人员的选聘、考核及薪酬情况。董事会自主选聘经理人员的,应当报告选聘的标准与条件、方式、程序及其执行情况;新聘任经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及其表现。经理人员的考核及薪酬内容,主要包括对经理人员的考核办法、薪酬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5)企业(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企业(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母子公司管控情况;加强内部审计、风险控制的措施及效果;
    (6)企业(公司)内部改革及职工利益维护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公司)内部收入分配、劳动用工、人事制度改革情况;企业(公司)内部资产、业务重组及股份制改革情况;职工收入分配政策及职工收入水平变化情况等;
    (7)国资委要求董事会落实事项以及监事会要求整改事项的完成情况;
    (8)董事会新一年度的主要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
    以上材料提供纸质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二)监事会报告的有关申请材料
    1.关于提请审议监事会报告的请示。
    2.监事会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2)企业(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3)企业(公司)存在问题及其后果分析;
    (4)企业(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5)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对企业(公司)年度专项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监事会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同级国资委。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载明。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紧急情况,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国资报告。
    以上材料提供纸质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董事会报告审批:10个工作日。
    监事会报告审批:1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资委综合窗口;
    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969638;
    投诉电话:0779-396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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