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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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批准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08 12:47     文章来源:企业改革发展科     作者:非行政许可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批准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批准。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06年10月27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二)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自治区、地市级国资委负责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的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的审批,其中属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办理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批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
    (二)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
    (三)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国资委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六、申请材料
    (一)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批准申请材料目录
    1.关于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请示;
    2.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3.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对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审议以及对职工安置方案通过的决议;
    4.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5.法律意见书;
    6.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包括金融机构意见);
    7.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核并按同级劳动部门意见修改后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同级劳动部门审核意见;
    8.经同级国资委确认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报告及确认文件;
    9.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按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意见修改后的土地处置方案及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10.企业破产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地政府对接收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办社会职能的意见;
    (2)确保稳定工作的防范措施及预案;
    (3)法院破产裁定书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企业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费用核算文件;
    (5)落实国外政府贷款等有关贷款证明;
    (6)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文件及项目负责人名单。
    (二)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审批申报材料目录
    1.企业关于增减资本的请示;
    2.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3.验资报告。
    (三)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审批申报材料目录
    1.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2.发行企业债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营业执照;
    4.发行章程;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6.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六份,并提供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其中属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4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资委综合窗口;
    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969528;
    投诉电话:0779-3969718。
 
    附件:1.01附件1 行政审批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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