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北海市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操作规范
属北海市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性质
(一)名称:属北海市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二项:“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1.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总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授权已经国家核准的并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与设区的市相同的核准权限(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除外)。
3.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广西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政策,核准权限与鼓励类项目相同。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限制类项目: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下放。
(三)应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可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行业准入标准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北海市范围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北海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具体包括:(一)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分类,总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中广西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类政策,核准权限与鼓励类项目相同。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二)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三)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八)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或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不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十)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十一)特殊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如国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文件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需进口设备的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十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规划和有关法律、规章、政策要求的其它附件及材料;
(十三)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一)名称:属北海市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二项:“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1.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总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授权已经国家核准的并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与设区的市相同的核准权限(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除外)。
3.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广西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政策,核准权限与鼓励类项目相同。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限制类项目: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下放。
(三)应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可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行业准入标准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北海市范围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北海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具体包括:(一)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分类,总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中广西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类政策,核准权限与鼓励类项目相同。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二)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三)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八)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或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不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十)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十一)特殊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如国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文件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需进口设备的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十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规划和有关法律、规章、政策要求的其它附件及材料;
(十三)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办事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1020
投诉电话:(0779)2055494
咨询电话:(0779)3211020
投诉电话:(0779)2055494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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