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二)根据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 根据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授权的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企业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企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以非公司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企业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非公司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企业投资者或投资者其中一方是外国来华投资的企业、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公司章程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1、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4、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5、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4、第3项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第4项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5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6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第7项、第8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9、第9、10项仅适用于依法实行实缴登记的公司。
10、第12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第13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地址: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商局窗口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城分局
地址:北海市海城区三中南里二巷18号北海市工商局海城分局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银海分局
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97号北海市工商局银海分局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山港分局
地址: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朝阳大道北64号北海市工商局铁山港分局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
地址:北海市工业园区科前路慧海滨城工商办证大厅
合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北海市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商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0779-3205375、0779-3960603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城分局:07793073205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银海分局:07792057060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山港分局:07798062671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07793183863
合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07797201557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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