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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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23 08:34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 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变更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 根据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 根据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授权的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
    六、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6、第4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7、第5项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登记机关的毋需提交。
    8、名称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9、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6、第4项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7、第6项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8、住所变更后,需到原审批机关换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9、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该决议或决定。
    6、第4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7、第5项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6、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9、其他有关文件
    1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6、第5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第6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8、第7项仅适用于依法实行实缴登记的公司。
    9、第8项仅适用于减资。
    10、第9项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6、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8、其他有关文件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6、第5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第6项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8、第7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9、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股权转让协议
    7、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8、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9、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其他有关文件
    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8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第10项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8、本表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企业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8、本表格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6、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其他有关文件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6、第5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第6项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8、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第5项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7、本表格仅适用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其他有关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7、本表格仅适用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原核准登记文件
    5、其他有关文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撤销变更登记核准后,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5、第5项涉及外资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增设分支(办事)机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文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分支(办事)机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原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原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第4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新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股东名册或股票复印件
    5、质权合同
    6、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7、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3项需提交股权所在公司设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5、第4项需提交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6、第6项需提交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外国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 号),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 月31日)。
    十、办理时间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地址: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商局窗口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城分局
    地址:北海市海城区三中南里二巷18号北海市工商局海城分局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银海分局
    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97号北海市工商局银海分局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山港分局
    地址: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朝阳大道北64号北海市工商局铁山港分局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
    地址:北海市工业园区科前路慧海滨城工商办证大厅
    合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北海市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商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0779-3205375、0779-3960603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城分局:07793073205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银海分局:0779205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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