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2010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三)外国企业终止;(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三)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终止活动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授权的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外国(地区)企业。
六、申请材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4、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5、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登记证、代表证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第3项指地税、国税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5、第4项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6、第5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地址: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商局窗口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城分局
地址:北海市海城区三中南里二巷18号北海市工商局海城分局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银海分局
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97号北海市工商局银海分局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山港分局
地址: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朝阳大道北64号北海市工商局铁山港分局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
地址:北海市工业园区科前路慧海滨城工商办证大厅
合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北海市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商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0779-3205375、0779-3960603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城分局:07793073205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银海分局:07792057060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山港分局:07798062671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07793183863
合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07797201557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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