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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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19 08:34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2010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授权的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外国(地区)企业
    六、申请材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4、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5、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登记证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第4项为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第3、4项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第5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8、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拟变更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4、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登记证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6、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7、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
    4、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
    5、首席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6、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7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8、登记证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第6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首席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首席代表证。
    8、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登记证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    (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6、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7、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4、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登记证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第2项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8、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4、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5、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登记证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第4项为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第3、4项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第5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8、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住所变更证明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登记证复印件
 
规范要求:
    1、 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
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7、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 号),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 月31日)。
    十、办理时间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地址: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商局窗口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城分局
    地址:北海市海城区三中南里二巷18号北海市工商局海城分局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银海分局
    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97号北海市工商局银海分局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山港分局
    地址: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朝阳大道北64号北海市工商局铁山港分局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
    地址:北海市工业园区科前路慧海滨城工商办证大厅
    合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北海市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商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0779-3205375、0779-3960603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城分局:07793073205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银海分局:07792057060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山港分局:07798062671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07793183863
    合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0779720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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