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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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及示范文本(更新)

发布时间:2017-07-18 17:56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以及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委托下放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项目的方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第五条规定:合作的中方单位其财务隶属关系属于市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单位向当地市级财政局申报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第四条规定:

(一)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二)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

(三)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五)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相关事项。

六、申请材料

(一)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一式两份,用A4纸填制)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用A4纸填制)

(三)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用A4纸填制)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一式两份,用A4纸填制)

(五)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关于本期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一式两份,用A4纸填制)

(六)如申请人是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投诉电话:07793033225
                        0779
305621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doc

   2.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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