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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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10 09:11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权限:
申请授权作为专业性或区域性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授权在自治区范围内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或检测业务考核;自治区级企事业单位申请授权对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实施检定考核;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权限:
市级企事业单位申请授权对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实施检定考核;授权有关市级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有关检测任务;
    (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权限:
县级企事业单位申请授权对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实施检定考核;授权有关县(市)级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有关检测任务;
    四、行政审批条件
    1、通过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实施的前置审批。
    以下审批条件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设置:
    2、具有法人资格;或者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3、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4、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5、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6、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7、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8、满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07)要求(限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业务的专项计量授权机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校准、检测(含型式评价试验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测试验)任务的技术机构。
    六、申请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表;
    2机构法人证明及依法设置的文件(增项考核不需递交);
    3、机构法人代表聘任文件 (增项考核不需递交);
    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或专项授权证书) (申请授权增项的机构应提供原授权证书副证原件);
    5、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
    6、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
    7、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检测项目;
    8、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
    9考核规范要求与质量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
    10、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11、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
    12、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
    13、标准考核证书 ;
    14开展本单位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授权申请;
    15、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设置机构和授权受理的批准文件 (①除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外,其他机构在首次及复查申请时均需提供;②申请增项考核的机构应提供);
    16、已参加的实验室之间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
    17、计量业务变更申请表及附件(份申请单位名称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地址变更时提供)。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市、县(市、区)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市、区)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由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确定。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计量授权考核费对小微企业免征;计量授权证书费免征;
    2、申请自治区级单位内部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计量授权不需再组织考核,计量授权证书费免征;
    3、法律依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8]37号,《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发改委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财综[2013]60号。
    十、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到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周一到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966776,0779-3960692
    投诉电话: 0779-3966781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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