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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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21 18:13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中的第80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3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3号)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具体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四、行政审批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第五条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3号)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营医疗机构须同时取得《营业执照》。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六)医疗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和人员配备符合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要求。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医疗服务场所的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 年以上。
    (七)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资格证。
    (八)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各高等院校、中专技校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七)军队(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
    (八)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六、申请材料
    (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二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军队(武警部队)的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医疗机构就医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七)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门诊次均费用、住院人数、每百人门诊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平均床日费用等);
    (八)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并附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九)医疗机构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十)报送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请材料时间为每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1049、2055427
    投诉电话:0779-202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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