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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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17 18:10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中的第81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2013年9月6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由设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57号)规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其依照办法,根据零售药店提供的资料,对其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根据2013年9月6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由设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二)合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57号)规定,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营业执照》;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备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的能力;所售药品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药品进、销、存相符,具备实时上传药品购进、销售、储存数据的能力。非处方药品(OTC)和处方药品备药率应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需求。
    (五)药店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含药师、中药师)在岗。
    (六)内部管理制度规范。
    (七)零售药店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市级、县级、乡镇级应分别达到100、70、50平方米以上。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八)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及保健食品;不得摆放销售日用百货、副食品、化妆用品等商品。
    (九)零售药店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各类零售药店
    六、申请材料
    (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所经营的药品品种、价格、产地、商品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零售药品管理制度;
    (六)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并附执业资格证书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营业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八)报送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零售药店地址平面图(标明清楚所在区域周边路段名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及邻近的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本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内部布局摆设示意图(用A4纸制作);
    (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受理具体时间为:每年4月20日至4月30日,10月20日至30日。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1049、2055427
    投诉电话:0779-202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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